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51号
杨宏伟
地址:顾县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建设项目没有办理环评手续;2、车间内贮存的废旧铅酸电瓶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产生危险废物的生产设备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55号)直接送达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未提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书(钢铁、火电、危废集中处置、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矿山开采项目等)(重点管理单位),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85,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 0.57,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 1, 1, 1 ,1], 处 罚 金 额 (X) : 1.2449, 代 入 公 式 :1.2449 = 0.57. + (2.85 - 0.57 ) x [ (3 / 5)²+ ( 5² + 1² + 1²+ 1² + 1² ) / ( 5² x 5 ) ]x 50% ,裁量金额:1.2449;二、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贮存、利用、处置场所未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混合物数量,内容:混合物数量 1 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1000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Bi):[3, 1, 1, 3 ,1,1,1], 处 罚 金 额 (X) : 30.0571, 代入 公 式 :30.0571 = 100000.0 + (1000000.0 - 100000.0 ) x [ (3 / 5)²+ ( 1² + 1² + 3² + 1² + 1²+ 1² + 1² ) / ( 5² x 7 ) ]x 50% ,裁量金额:30.0571;最终裁量金额:1.2449 + 30.0571 = 31.3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顼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晌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1、你建设项目没有办理环评手续;2、你车间内贮存的废旧铅酸电瓶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根据你的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叁拾壹万叁仟零贰拾元整(31302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