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43号
洛阳鸿辉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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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高龙镇石牛村3组
法定代表人:李旭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搅拌工序生产时搅拌机未放在集气罩正下方,部分粉尘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生产并产生粉尘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3月27日你公司提出申辩,申辩称:你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接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51号》,对本次处罚无异议,根据我局告知书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现申辩如下:我局严格依法行政,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搅拌工序生产时搅拌机未放在集气罩正下方,部分粉尘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存在问题批评指正表示接受,你公司按照要求已整改到位。经过对员工询问,检查当日因员工操作不当导致搅拌机未放在集气罩正下方,部分粉尘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因为员工操作不当,疏忽大意造成,你公司将会加大对员工的环保意识、设备操作流程的培训。当前全国市场行情下滑,物流、原材料等成本不断增加,同时,产品市场需求不足,疫情影响下,行业整体影响巨大,产品库存积压严重,导致你公司生产状态已处于半停工状态,员工受此影响,入离职频率增大,新员工培训方面存在漏洞,造成此次违规现象,你公司将着重纠正此类现象,杜绝同样的情况再次发生。于此,关于处罚金额(伍万陆仟元),望领导体谅实情,你公司目前生存确实已面临极大危机,资金流转已成负债状态,此次如此大的处罚金额于你公司实在难以承受,望领导能持以关怀,酌情减轻处罚。综上所述,你公司对我局所调查的问题一定虚心接受,并立即整改到位,希望我局考虑你公司现状理解我公司的申辩,从轻处罚为谢。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伍万陆仟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56000元×20%=11200元),从轻后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448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事实,内容:部分落实集中处理、密闭、围档、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3,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1,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 1,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 处罚金额(X) :56000元 , 代 入 公 式 :56000=20000.0 +( 200000.0 -20000.0 )x [( 3/ 5 )² + ( 1² + 1²+ 1² + 1²+ 1² + 1²+ 1²) / ( 5² x7 ) ] 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1200元,最终裁量金额:44800 元,减轻处罚金额:11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搅拌工序生产时搅拌机未放在集气罩正下方,部分粉尘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