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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3〕50号 ( 贾恩照)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4-20     点击次数:348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350

贾恩照

身份证地址: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

违法地址:偃师区顾县镇回龙湾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36日对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土地规划手续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324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54号)直接送达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于2023325日提起陈述申辩,未提起听证。陈述申辩内容:你对我局指出的违法行为表示肯定及认可,并深刻的反思了自己所犯的错误,由于你对环保法律法规不是太了解,只顾着从事生产经营,从而忽略了环保管理。由于你从事的除锈工序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而没有安装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此次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我局指出你的错误后,你第一时间拆除了除锈工序相关的设备,以后在生产经营中,不再进行该工序。

由于市场及个人原因,你的经营一直不理想,个人背负了沉重的贷款,家里上有老人下有孙儿,一家人的生活举步维艰。请我局念在你为初犯,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且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为此向我局提出请求减轻处罚,恳请我局领导酌情给予你减免部分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陈述情况属实,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发现问题后立即拆除了除锈工序相关的设备,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捌万贰仟伍佰伍拾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82550×20%=16510),从轻后对你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陆万陆仟零肆拾元整(660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 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对你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陆万陆仟零肆拾元整(6604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