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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3〕61号 ( 洛阳华鹰三轮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5-08     点击次数:458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361

洛阳华鹰三轮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991750972

地址:偃师市岳滩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3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35日上午你单位焊接东车间16个焊接工位正常生产时,其配套安装的污染防治设施袋式除尘器和风机未开启,致使焊接工序正常生产时产生的焊接粉尘,未经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处理直接排放。酸洗池废气收集管道有一节脱落,酸雾吸收塔未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补水及加药,塔内及水箱内无喷淋液,致使酸洗磷化工序正常生产时,酸雾吸收塔无法正常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生产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录像;绕过处理设施的废气排放管道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44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68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陈述申辩理由:202344日,我单位收到贵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0381环罚告字(202368)202335日上午我单位焊接东车间16个焊接工位正常生产时,其配套安装的污染防治设施袋式除尘器和风机未开启,致使焊接工序正常生产时产生的焊接粉尘,未经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处理直接排放。酸洗池废气收集管道有一节脱落,酸雾吸收塔未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补水及加药,塔内及水箱内无喷淋液,致使酸洗磷化工序正常生产时,酸雾吸收塔无法正常运行。生态环境部督查帮扶检查组发现我单位焊接东车间正常生产时,其配套安装的袋式除尘器未开启的问题后,我单位当时立即开启了环保设施。当天下午我单位立即召开中层会议制定整改方案,会后我单位立即联系第三方公司投入35万元对焊接工序进行全面整改提升,于20233月底已完成整改。生态环境部督查帮扶检查组发现我单位酸洗池废气收集管道有一节脱落,酸雾吸收塔未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补水及加药,塔内及水箱内无喷淋液的问题后,我单位当天立即对脱落的管道进行安装维护,对酸雾吸收塔加装补水装置及药剂,并保证酸雾吸收塔装置正常运行。

以上问题系我单位管理不到位,环保管理人员责任心缺失,再加上202210月至2023年年初,因新冠疫情暴发,我单位基本处于不能正常生产状态,20232月初开工后,因用工短缺出现生产不正常等问题。

下一步,我单位将扛牢企业主体治污责任,举一反三,持续全面提升整改,保证污染物应收尽收,杜绝出现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的发生。请贵局鉴于我单位违法行为是初犯,且我单位积极进行了改正,恳请贵局酌情给予我单位减轻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采纳意见: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肆拾叁万玖仟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439000×20%=87800),从轻后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叁拾伍万壹仟贰佰元整(351200);同意对该案件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 ,违法事实,内容: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停运/为逃避现场检查临时停产。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收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处罚金额(X)439000 ,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21111],处罚金额(X)439000 =100000.0 + ( 1000000.0-100000.0 ) x [ ( 4/ 5 ) ² + (3 ²+ 2²+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 ,最终裁量金额:439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202335日上午你单位焊接东车间16个焊接工位正常生产时,其配套安装的污染防治设施袋式除尘器和风机未开启,致使焊接工序正常生产时产生的焊接粉尘,未经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处理直接排放。酸洗池废气收集管道有一节脱落,酸雾吸收塔未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补水及加药,塔内及水箱内无喷淋液,致使酸洗磷化工序正常生产时,酸雾吸收塔无法正常运行。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肆拾叁万玖仟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439000元×20%=87800),从轻后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叁拾伍万壹仟贰佰元整(351200);同意对该案件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叁拾伍万壹仟贰佰元整

对该案件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