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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3〕30号 (偃师市龙利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4-01     点击次数:352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330

偃师市龙利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171392360F

地址:偃师市府店镇刘村

法定代表人:刘占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12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保证大气污染排放物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未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照片;生产(排污)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3 6 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

202316 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3 3 14 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陈述申辩内容如下:我局于202336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0381环罚告字〔202316),因你单位未保证大气污染排放物自动检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44600元,特向我局陈述和申辩。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0381环罚告字〔202316) ,对你单位给予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

具体事实和理由:

第一、你单位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不维护大气污染排放物自动检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动机。当时企业正处于半生产状态,设备均正在逐一维护检修状态,且疫情期间快递运输滞后,经你单位几经催促后自动检测设备配套易耗品(滤芯)仍未能及时邮寄到场进行更换,导致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时,监测数据存在误差,只是偶然的疏忽意外,井非主观刻意致使自动检测设备出现偏移误差。且随后易耗品(滤芯)到场后已及时进行更换,消除误差情况。

第二、你单位每年按时缴纳税款,帮助国家解决社会困难老百姓的就业问题,在疫情下经济紧张期间支出困难,已经严重影响到工人工资、厂房租金、生产原材料采购款的支付。在如此困难的情况下,你单位每年仍按时缴纳税款,同时解决周边村镇返乡农民工、下岗工人以及社会底层难以找到工作的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望我局予以适当减免处罚,帮助企业减少负担,提高老百姓工资发放福祉。

保证改善措施:

你单位非常理解、支持我局工作,并保证以后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保证以后类似的疏忽大意不再发生。

二是对各管理岗位实施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加强内部环境管理,严格落实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

三是加强学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开展环保知识培训,提高公司员工的环保意识,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各项工作。

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目前,涉事的该监管员工已经被严肃批评,保证以后杜绝此项事件发生。此次环境违法事件已经给你单位带来非常深刻的教训,行政处罚一旦成立,还将在企业的社会信用、信贷融资、高新技术资质方面给该单位造成巨大冲击,使你单位陷入难以破局的困境。

综上所述,恳请我局依法支持你单位陈述和申辩请求,体恤、挽救该单位渡过难关!

该单位陈述情况属实,该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发现问题后滤芯已及时进行更换,自动监测设备已正常运行;建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肆万肆仟陆佰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44600×20%=8920),从轻后处35680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监控数据误差: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1 倍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2,1,1,1 ,处罚金额(X)44600 ,代入公式:44600 = 20000.0 +( 200000.0 -20000.0 ) x [2/ 5 ²+1²+3²+2²+1²+1²+1²/5²X6]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8920,减轻处罚,金额8920元,最终裁量金额:356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你单位未保证大气污染排放物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叁万伍仟陆佰捌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