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34号
偃师市山化镇山化村金冠源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2FLDQ0H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山化镇山化村
经营者:杨亭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2月28日你厂年产120万双鞋项目1台注塑机制鞋线正常生产,拌料上料工序集尘罩密闭皮帘未规范,粉尘未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搅拌、拌料、上料工序集尘罩引流风机未开启使用,导致项目生产中含尘废气未完全收集处理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产生的粉尘排放的录像、照片;未采取减少内部物料粉尘措施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27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3年3月15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提出由于受疫情影响,企业近两年生产状态不好、资金紧张,且检查中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已于当天对所有集尘罩重新调整,更换规范设置密闭皮帘,满足对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粉尘的有效收集,今后加强管理,保证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同步稳定运行,恳请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且该厂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进行了整改,当天已将问题整改到位,并保证今后一定加强管理,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同步稳定运行,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同意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27200元×20%=5440元),从轻后处21760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泄露,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Bi):[1,1,1,1,1,1,1],处罚金额(X):27200 元, 代入公式:27200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5 )² +( 1²+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5440,减轻处罚金额:5440,最终裁量金额:2176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3年2月28日年产120万双鞋项目1台注塑机制鞋线正常生产,拌料上料工序集尘罩密闭皮帘未规范,粉尘未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搅拌、拌料、上料工序集尘罩引流风机未开启使用,导致项目生产中含尘废气未完全收集处理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万壹仟柒佰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