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1.具有我区城乡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外来人员在我区居住,持有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3.我区辖区内接受教育的大中专学生和驻军部队官兵、随军未就业家属及其子女。
(二)缴费标准
依据《洛阳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部署,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含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个人不缴费,财政不补贴,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
(三)参保缴费时间
集中征缴:2022年11月20日—2022年11月30日;
零散征收:从即日起到2022年12月31日。
(四)特殊群体参保资助政策
1.特困人员(五保人员)参保费用全额资助350元/人;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人员)参保费用定额资助200元/人;
3.重度残疾(一、二级)人员参保费用全额资助350元/人;
4.计生家庭参保费用全额资助一人,资助350元/人;
5.优抚人员参保费用全额资助350元/人;
6.监测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人员参保费用定额资助80元/人。
以上特殊群体身份以民政局、残联、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等单位名单为准。参保户若同时符合以上两种及两种以上身份的,按照一种最高补贴身份进行参保。
(五)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时间
城乡居民按年度参保缴费后,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严禁重复参保,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新生儿参保政策
1.2023年出生的我区户籍新生儿,其父亲或母亲为洛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在区医保局医保窗口进行参保登记后,出生当年免费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父亲或母亲双方均不是洛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在区医保局医保窗口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出生当年才可以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非我区户籍新生儿不享受我区城乡居民医保优惠参保政策。
(七)非偃师区户籍人员参保政策
非我区户籍、但在我区长期居住且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就近到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区行政服务中心医保局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然后通过手机终端、税务或银行进行缴费,也可以随居住地的村(社区)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