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00环罚决字〔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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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召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年产2万套钢制办公家具、以及3亿只金属瓶盖项目固化喷粉线密闭不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月18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00环罚告字〔2022〕5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 年 1月 25 日提起了陈述申辩,你公司固化喷粉车间因进行设备更新,需要进机器临时剪短了密封帘,未及时修复。当时喷粉车间并未开机生产。我局执法人员针对当时密闭不严提出整改要求。你公司现已安排专人进行了整改,完善了密封情况。整改措施如下:
1.剪短了的密封帘已加长至地面,使二次密封处于完好状态。
2.对配套的所有环保治污设施进行了检查检验,并作出全面维护。
3.安排专人负责,对环保设施定时维护。
4.组织开展了专题会议,使所有员工提高认知,学习环保法,使员工增长环保意识。
你公司自成立以来,对待环境保护非常重视。治污设施配备齐全,治污设施要求员工做到了:“先开机,后关机”。一直以来坚持着“环保设施不开启,坚决不生产”的原则。
虽如此,但还是没做到完美,你公司应该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喷粉车间的密闭完好。感谢贵局的监督管理。你公司今后会警钟长鸣,警惕,不放松,坚决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通过这次监督监察你公司深刻的认识到了不足之处和问题的严重性。已按要求整改到位,并组织了全员认真学习了环境保护有关知识。
2021年经济情况不好,加之疫情因素,你公司生产已受到严重影响,经营难以为继。虽如此,你公司为了保证员工生活保障仍坚持经营。你公司初次违反相关规定,并积极配合改正。特此请求,请求酌情减轻对你单位的处罚。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属实。根据你单位已安排专业人员进行了整改,完善了密封情况,违法行为已经立行立改且不是主观故意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你单位日常也是积极配合环保工作,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2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陆万零伍佰元的基础上减轻20%的处罚(60500元×20%=12100元),减轻后处484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60500,代入公式:60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0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公司年产2万套钢制办公家具、以及3亿只金属瓶盖项目固化喷粉线密闭不严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肆万捌仟肆佰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偃师农商银行营 业 部 ;
户 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