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2〕134号
偃师市绿野农产品包装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49XQF5X
地址:偃师市缑氏镇唐僧寺村
经营者:戴跃坡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6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6月16日,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光氧催化设施灯管有14根未开启(共40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无法密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场所、设施照片 ;未采取措施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活动的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6月27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124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6月27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调查,同时并进行自查。经查,生产过程中,光氧催化设施,灯管有14根未开启,系工人操作失误。对此,你厂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开启所有的光氧催化设施,灯管共40根,并及时更换,保证其正常运行。今后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对工人加强管理培训,确保在今后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同步正常运行。今年由于受疫情影响,你厂经济效益受到严重影响,资金周转困难。请我局根据你厂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违法行为已整改,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2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陆万零伍佰元的基础上减轻20%的处罚(60500元×20%=12100元),减轻后处环境行政罚款肆万捌仟肆佰元整(484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60500,代入公式:60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2100.000,最终裁量金额:48400.0减轻处罚,金额:121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2年6月16日,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光氧催化设施灯管有14根未开启(共40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肆万捌仟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