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2〕97号
洛阳耀强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6B7PF0H
地址: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岳滩镇喂南村1组)
法定代表人:李源鑫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5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编制要求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影印件;排污许可证的报告要求(节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1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公司未提起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3,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3],处罚金额(X):8750,代入公式:8750 = 5000.0 + ( 20000.0 - 5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3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875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编制要求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