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2〕73号
洛阳昊亮铝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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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岳滩镇工业大道北、五羊路东1号)
法定代表人:孙林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4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照片、录像;企业生产(排污)现场照片;重点排污名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4月24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6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5月5日,你单位提起了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4月24日,向你单位传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81环责改字【2022】84号),因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对你单位进行罚款壹拾肆万元整,特向我局陈述和申辩。
具体事实和理由:
1、 此次事件的发生,你单位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联系了运维商进行沟通,催促运维商尽快把设备运至厂区在线检测室,截至5月4日,在线设备已经全部到位。
2 、确定安装时间:和运维商确定了安装的时间,从5月5日上班后60日内,完成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比对,联网等工作。
3 、你单位于2022年3月验收后,刚刚开始小批量试产,又因为上海疫情,导致业务开展不顺利,目前正处在起步的困难阶段,还请从支持企业发展角度考虑,酌情减免罚款。
综上所述,还请从轻、减轻对你单位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擅自停运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放去向或区域,内容:Ⅴ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3,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处罚金额(X):140000,代入公式:140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5.0 / 5 + ( ( 3 + 1 + 1 ) / ( 5 x 3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28000.000,减轻处罚,金额:28000.000,最终裁量金额:112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拾壹万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