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2〕70号
偃师市志翔车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79205960X
地址:偃师市北环路南军民路北
投资人:高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5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提交2021年年度执行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影印件;环境管理台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91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5月24日,偃师市志翔车桥厂提起申辩,因为从去年6月开始该厂负责人母亲病重,到现在为止一直往返于偃师、洛阳和郑州的医院之间,也因为疫情管控不能出医院大门,无暇顾及企业管理,所以到现在还未来得及更新台账和执行报告。我厂是小微私营企业,一共有员工5人,没有专职管理人员。疫情以来,经济形势不好,企业基本上处于关停边缘,再加上母亲病重已花费几十万,四处借钱才勉强维持,如果再这样下去坚持不到年底就会彻底关停。接到环保部门三中队通知后,该厂目前已开始着手做执行报告。希望各位领导体谅苦衷,从轻进行处理。如果还能继续生产的话,以后会按时做好各类报告台账。企业发展离不开各位领导的支持,望各位领导多加体谅,感激不尽!
我局案件会审小组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属实,违法行为已立行立改且不是主观故意违法,建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款第2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捌仟柒佰伍拾圆的基础上减轻20%处罚(8750元 x20%=1750元),减轻后处7000元环境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3,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3],处罚金额(X):8750,代入公式:8750 = 5000+ ( 20000- 5000) x [ 1/ 5 + ( ( 1 + 1 + 1 + 3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750.000,最终裁量金额:7000减轻处罚,金额:175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提交2021年年度执行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柒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