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2〕64号
洛阳标新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667231552K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高龙镇火神凹
法定代表人:高庭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4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冷轧机正常生产,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集中收集无组织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告知回执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4月25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67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4月25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辩称:2022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4月24日,你单位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豫0381环罚字【2022】67号).对本次处罚无议。
端正态度,积极配合环保执法。在贵局的执法过程中,我单位自始至终积极配合执法检查.环保设备提升改造,因疫情原因,物流停运,你单位于2021年9月26日向江苏新苏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所订vocs油雾废气处理系统迟迟不能按时到货。时至今日,部分设备组件仍未到达。由于延误工期时间太长,你厂便利用这段时间对冷轧机等设备进行检维修工作,4月19日上午8点时分,你厂对所检设备进行试机操作,由于相关人员环保意识不强,从而使试机操作过程在环保设备未安装的情况下进行,前后试机操作达3个小时。该事件违背了我厂的初衷。由于你单位管理不到位,导致了违法行为的的产生。你单位将认真吸取这次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坚决执行环保执法决定,在环保设备没有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之前,你厂执行停工停产。并尽快使新设备早日投入使用。今年以来,由于受疫情影响,订单大量减少,公司运行始终处于亏损状态,此次初犯,希望领导酌情予以从轻处理为盼。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属实,积极配合调查,立即进行了整改,同时确保在环保设备没有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之前执行停工停产并尽快使新设备早日投入使用,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 2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壹拾万伍仟伍佰元的基础上减轻20%的处罚(105500元×20%=21100元),减轻后处844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 1, 1, 1],处罚金额(X):105500,代入公式:105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 4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21100.000,减轻处罚,金额:21100.000,最终裁量金额:844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冷轧机正常生产,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集中收集无组织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捌万肆仟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