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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2〕39号 (洛阳佰佰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5-12     点击次数:4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239

洛阳佰佰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81MA9K6A9F1L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高龙镇辛村洛阳安惠建材有限公司院内01

法定代表人:董利合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3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2万吨生物质颗粒项目制粒工序上料口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集气罩,控制粉尘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生产并产生粉尘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322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33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324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辩称: 20223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洛阳佰佰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二万吨生物质颗粒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年产二万吨生物质颗粒项目生产时未按环评要求安装集尘罩,致使粉尘收集不完善。对此违法行为,你厂积极配合调查,对此违法行为你厂立即进行了整改,于2022322日整改到位。确保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同步正常运行,达标排污,并安排专人负责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今年由于受疫情影响,和设备调试一直未能正常运行,加上颗粒市场已进入淡季,公司运行始终处于亏损状态。请我局根据你厂的情况酌情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 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属实。根据你单位已安排专业人员进行了整改,完善了密封情况,违法行为已经 立行立改且不是主观故意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你单位日常也是积极配合环保工作等情况,会审在小组一致决定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 2 单位主动消除或 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伍万陆仟元的基础上对你单位减轻20%的处罚(56000×20%11200元),减轻后处448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1 + 1 ) / ( 5 x 5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1200.000,减轻处罚,金额:11200.000,最终裁量金额:448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年产2万吨生物质颗粒项目制粒工序上料口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集气罩,控制粉尘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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