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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2〕10号 (洛阳中成佳居置业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4-01     点击次数:345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210

洛阳中成佳居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9F52608X

营业执照地址: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事处中州大道熙悦府办公楼二楼

项目地址:洛阳市偃师区中州路中成九州府

法定代表人:段献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3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1101日,在洛阳市偃师区首阳山街道办古城村开工建设的中成九州府一期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大遗址保护区规划图;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38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00环罚告字〔202222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314日,提起了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处罚告知书后积极配合,严格按照要求停工整改。你公司已于20222月开展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有关事宜,并与环评单位签订环境影响评价合同,因文物手续问题导致环评手续办理进度缓慢,下步你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与文物部门沟通联系尽快完善环评手续。

你公司自成立以来,一向是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在偃师也收获了良好口碑。通过此事,你公司已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并已立即进行整改。今年由于行业形势较差,房子销售出现滞销现象。恳切的向我局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属实。你单位立即停工整改,于202229日与环评单位签订环境影响评价合同。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2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玖拾伍万元的基础上减轻10%的处罚(950000×10%95000元),减轻后处855000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超过3个月并且在6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1],处罚金额(X)950000,代入公式:950000 = 500000 + ( 2500000 - 5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2 + 1 ) / ( 5 x 4 )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950000.0减轻处罚95000,金额:85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你单位于2021101日,在洛阳市偃师区首阳山街道办古城村开工建设的中成九州府一期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案件集体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捌拾伍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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