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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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史先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3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聚氨酯生产线生产期间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3月7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00环罚告字〔2022〕18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2年3月11日,你单位提出申辩,具体为:我局在2022年3月2日对你单位调查中发现:光氧催化设备没有开启的违法行为,给你单位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因为当天生产时,开启环保设备后,巡查时发现光氧催化管有根不亮,当即联系了维修人员,因维修人员迟迟未来,发生了关闭光氧催化设备生产的违规操作。后你单位深刻认识到本应该停产修理而不应该生产修理,此行为是违规操作行为。另我局对你单位2月28日生产中环保监控设施出现异常情况调查,此情况在2020年12月6日左右环保设备也出现过此类异常情况。为此,你单位负责人到我局查询时发现在3月3日又出现同类异常情况。附图片。因此你单位怀疑是环保监控设备出了问题,3月9日该单位联系设备人员上门维修,确定是环保监控设备出了问题并更换了设备。(附图片)你单位一向配合环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指示,积极完善环保设施和环保宣传工作,这几年你厂生意也不太好,在银行货款还有一百多万元,望领导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你单位也以此吸取教训,在今后生产过程中,做到不违规操作,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产观念常挂心头。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陈述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违法行为已经立行立改且不是主观故意违法,该单位日常也是积极配合环保工作,建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2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玖万陆仟伍佰元的基础上减轻20%的处罚(96500元×20%=19300元),减轻后处77200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96500,代入公式:96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9300.000,减轻处罚金额:19300.000,最终裁量金额:77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聚氨酯生产线生产期间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玖万陆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