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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00环罚决字〔2022〕7号(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嵩山煤矿)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3-12     点击次数:374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00环罚决字〔20227

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嵩山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3X59H7X6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府店镇刘村东

法定代表人 :孟现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1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保证自动监测正常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已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照片;企业生产(排污)现场照片;自动监测设备截屏运行的历史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117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00环罚告字〔20223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2124日,你单位提起陈述申辩未提起听证,陈述申辩具体为:1、此次事件的发生,你单位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和运维商进行沟通,对在线设备进行排查,经排查主要原因为:一是在线设备运行时间较长,主要部分老化,已对其进行更换:二是由于系统版本较低导致监测奴琚精度不高。经过对部分设施更换零部件和对设备多数进行调校,截至目前污水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正常。

2、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求运维厂商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对设备参数进行调校;在设备出现异常时,能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设备进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现你单位经营上已经连续五年亏损,目前正处在改革重生关键阶段,经济非常困难。对我局日常工作中的帮助十分感谢,在此艰难脱困期间,还请从支持企业发展角度考虑,酌情减免罚款。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属实,违法行为已经立行立改且不是主观故意违法,属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你单位日常也是积极配合环保工作,经案件集体会审小组会审讨论决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2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壹拾壹万元的基础上减轻20%的处罚(110000×20%22000元),减轻后处8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监测数据误差,内容: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1倍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放去向或区域,内容:类水体,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3, 3, 1 ],处罚金额(X)110000,代入公式:1100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3/5+(( 1+3+3+1 )/( 5x4 ))] x50%,最终裁量金额:110000元。根据你单位改正情况经案件集体会审小组会审讨论决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2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壹拾壹万元的基础上减轻20%的处罚(110000×20%22000元),减轻后处88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未保证自动监测正常运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环境行政罚款捌万捌仟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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