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00环罚决字〔2022〕5号
洛阳六和慧泉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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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缑氏镇
法定代表人:张耀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已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照片;企业生产(排污)现场照片;自动监测设备(截屏)运行的历史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00环罚告字〔2022〕2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1月27日,你单位提起陈述申辩未提起听证,陈述申辩具体为:一、你公司主观上没有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第一款的规定,排放的水污染物在线自动检测是非常专业的系统,也需要由专业的人员进行,你公司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将污水在线自动检测系统的运行工作发包给了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于2021年10月与洛阳润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河省洛阳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单点基站运行合同》,运行期限自2021年8月31日至2022年8月30日,并支付了高额的费用。你公司以为不会出现任何设备问题,但现实还是给你公司一个深刻教训,由于洛阳润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在线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污水自动检测系统在此次比对校验中出现超出标准之偏差。你公司督促运维公司经过严格排查,发现仪器管路及试剂受到污染,清洗维护更换试剂后,重新标定测试,所有在线检测仪器恢复正常运行。你公司请求再次比对检测。你公司主观上没有故意违法。但是公司也有一定过失,没有严格监督污水自动检测系统的运行维护,以后坚决改正,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你公司每年按时缴纳税费,帮助国家解决社会困难老百姓的就业问题。你公司属于食品行业,从事养殖业和屠宰业,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的疫情对各行各业都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尤其是餐饮行业,几乎受到毁灭性的打击,你公司紧紧依附于餐饮业,经营状况也受到严重影响,经营异常困难,在如此困难的情况下,你公司依法纳税,解决社会人员就业问题,包括返乡的农民工、刚走出学校的学生以及很难找到工作的弱势群体。并斥巨资安装排污设备,支付高额费用保证设备运行。请我局考虑上述情况,做出减轻处罚决定。
三、你单位非常理解、支持我局的工作,并保证以后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保证以后类似的事件不再发生;
二是对各管理岗位实施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加强内部环境管理,严格落实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是加强学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开展环保知识培训,提高公司员工的环保意识,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各项工作。
综上所述,悬请我局依法支持你单位陈述和申辩请求,体恤、挽救该单位渡过难关!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属实,违法行为已经立行立改且不是主观故意违法,属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你单位日常也是积极配合环保工作,经案件集体会审小组会审讨论决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2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壹拾贰万捌仟元的基础上减轻20%的处罚(128000元×20%=25600元),减轻后处1024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监测数据误差,内容: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3倍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放去向或区域,内容:Ⅲ类水体,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 3, 3, 1],处罚金额(X):128000,代入公式:128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 5 + 3 + 3 + 1 ) / ( 5 x 4 )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128000.0,不涉及。根据你单位改正情况经案件集体会审小组会审讨论决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2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壹拾贰万捌仟元的基础上减轻20%的处罚(128000元×20%=25600元),减轻后处1024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环境行政罚款壹拾万贰仟肆佰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