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00环罚决字〔2022〕2号
偃师市城关镇顺风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1ETKK1J
地址:偃师区商城街道办事处石硖工业区
经营者:李书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偃师市城关镇顺风制鞋厂年产30万双布鞋项目产污工段中聚氨酯注塑制鞋线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配套治污环节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一体机未运行,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月11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00环罚告字〔2022〕1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1月12日提起了陈述申辩,你单位(偃师市城关镇顺风制鞋厂),由于在生产过程中,现场负责生产的带班工人,不熟悉你单位生产环境和开机流程,没有按照厂方制定的严格生产标准,执行相关环保措施的规定,事实上造成了在生产环节环保设备没有及时开启,导致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被我局相关执法人员巡察发现并当场停止了生产。在2022年1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豫03000环罚告字〔2022〕1号)。你单位负责人得到违规生产的信息以后,第一时间赶到了生产现场,首先端正态度,严肃认真并诚息的接受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积极配合现场执法人员的督导、教育,不计成本立即停产,及时纠正了直接排气污染的错误行为!对于收到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你单位认为处罚过重,罪不及此。而且,如果进行大金额的顶格处罚,将极大可能导致你单位直接破产。现就以上认识和你单位的实际情况,向我局申诉如下,恳请我局依法、酌情从宽给与处理:1.你单位(偃师市城关镇顺风制鞋厂)各项手续齐全,在以往的生产过程中,遵纪守法!始终严格执行政府以及上级监管部门的各项法规和制度,从无任何违规井被处罚记录,此次事故更不是顶风作案、无视政府的规章制度和环保要求进行违规生产。此次违规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鞋厂人员流动性大,本次负责开机的人员第一次到你单位搭班负责,厂方以为该人员熟悉开机流程,没有过多的进行指导,导致该人员忽视了应有的环保设施开启,致使该问题发生,实属无心之过。2.对于此次违规问题的事实,你单位表示认可。同时你单位和相关操作人员都负有相关的责任,你单位诚恳接受我局的批评和指导,在以后生产的过程中,吸取教训,加强环保等的生产制度和措施,确保以后绝不再犯类似的错误。3.你单位当前存在的实际情况:由于反复的疫情和市场的大环境因素,导致你单位从2020年春节至今,两年多来都处于生产困难时期。2020年度本利基本持平无盈余。进入2021年以来,你单位本年度实际开工率不足60天。微薄利润尚不足以支持各项费用开支,只能是勉强维持不倒闭,坚持存活等待市场好转。也正是因为开工率不足,导致制度执行出现了此次纰漏,导致事件发生。4.作为小微企业,你单位也心怀家国天下。尽自己所能解决了数十个群众的就业问题。这两年市场困局、疫情反弹,你单位和国家、社会心连心的在一起苦撑,共克时艰。就算经营再困难,每一次疫情支援资助,你单位没有一次落下过。忠实履行了自己的社会责任。5.俗语说:有心为善,虽善不赏,无心有过,有过不罚。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你单位倍感痛心。在疫情期间为社会添乱是完全错误的!我单位以积极认真态度的接受贵局的检查和督导!并诚恳的接受贵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犯错的人和单位必然受到的惩罚。6.现谨恳请我局:充分考虑小微企业这两年来的艰难,以及考虑你单位以往遵纪守法的良好记录,和你单位我无心为错的实际情况,给与相应的惩戒性处罚!既为相关企业做出相关的警示教育,也从实际上减轻你单位小微企业的沉重负担。艰难熬过这一段最艰难的时期。为你单位数十个员工留下一个饭碗。
如上所述,你单位这两年经济比较困难,就是在艰难维持,希望熬过市场的寒冬,看见明天的曙光!巨额罚单,实在是你单位不能承受之重,也许这就是你单位的最后一棵稻草。
你单位再次申明,诚恳接受我局的监督、处罚!坚决支持我局对你单位的处罚决定!在以后坚决做好相关的学习和教育,绝对不再犯类似的错误、并再次恳请我局秉持天理、国法、人情的人文精神,对该单位进行从宽处理。给该单位一个改过的机会!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违法行为已经立行立改且不是主观故意违法同时污染防治设施只有大概4个小时左右未开,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你单位日常也是积极配合环保工作,根据集体讨论意见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2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壹拾万伍仟伍佰元的基础上减轻10%的处罚(105500元×10%=10550元),减轻后处94950元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3, 1, 1],处罚金额(X):105500,代入公式:105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 2 + 3 + 1 + 1 ) / ( 5 x 4 )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105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偃师市城关镇顺风制鞋厂年产30万双布鞋项目产污工段中聚氨酯注塑制鞋线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配套治污环节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一体机未运行,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玖万肆仟玖佰伍拾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