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

首页>基本信息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来源 : 林业局     发布日期:2022-05-10     点击次数:8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