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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2〕第13号( 偃师市岳滩镇佳杰建材助剂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1-20     点击次数:385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2〕第13


偃师市岳滩镇佳杰建材助剂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1GWMP49

地址:偃师市岳滩镇喂北村

经营者樊帅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偃师数控产业园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现场勘查和对你单位厂长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拉丝、圆织工序正常生产时配套安装的污染防治设施催化燃烧设备停运,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5083),责令你单位拉丝、园织工序正常生产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于2021年12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29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2021年12月17日,你单位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293号),我局对你单位依法依规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你单位没有异议。根据2021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拉丝、圓织工序正常生产时,配套安装的催化燃烧设施停运,导致VOCs废气未经配套的治污设施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问题,当天因车间主任临时外出,忘记开启治污设施导致拉丝、圆织工序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当天你单位立即进行了积极整改并立即开启污染防治设施,并安排专人管理,定期培训环保方面的知识,提高环保意识。今后确保拉丝、圆织工序正常生产时治污设施正常开启,杜绝此类现象发生。你单位请我局念在你单位是首次出现类似问题,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且建厂以来从未因环保违法问题被环保部门处罚过,为此向我局提出请求减免处罚,恳请我局领导酌情给予你单位支持。在此你单位衷心感谢我局对你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你单位一直重视环保工作,结果还是出现了环境违法行为,给你单位的环保工作敲响了警钟,通过这次违法行为,你单位全体员工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并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环保相关知识和环保设备的操作规范,避免类似环境问题的发生。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拉丝、圆织工序正常生产时配套安装的污染防治设施催化燃烧设备停运,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当天立即进行了积极整改并立即开启污染防治设施,并安排专人管理,定期培训环保方面的知识,提高环保意识。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20%的处罚(96500元×20%=1930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16:你单位违法事实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涉及行业为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行政罚款柒万柒仟贰佰元

限于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2年 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