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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偃师区农业农村领域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裁量标准

来源 : 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2-02-09     点击次数:518

      为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偃师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洛阳市农业农村领域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裁量标准,结合我局实际,制订了本部门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裁量标准,现予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洛阳市偃师区农业农村领域免予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予处罚情形

备注

1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发出限期通知后,能够纠正违法行为及时开发利用的。


2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未按照规定建立或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但在限期内改正的。


3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在限期内改正的。


4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缺少一项的构成情节轻微 


5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未事先征得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方提出检疫要求,从省外调入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的,不予处罚。


6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试种期满,未经审批植物检疫机构认可而分散种植,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限期内能够改正的,不予处罚。

 


7

未按照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虽经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但未报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核签检疫证书,向海南省南繁基地托运、邮寄或自带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进行种植,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种子、苗木繁育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在种植前申报产地检疫,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生产、加工、经营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在疫情发生区加工、经营应试检疫植物、植物产品未按要求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备案,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8

未按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1.《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未事先征得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方提出检疫要求,从省外调入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9

违反规定,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

    1.《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未按要求提前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的,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10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生产1批次的


 

 

 

 

 

11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情节轻微的


 

12

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情节轻微,货值较小,或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13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或载明内容不完善,但在期限内改正的。


 

 

14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齐全,但在销售种畜禽时没有主动附具的。


 

 

 

 

 

 

15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已加施但有部分损毁或丢失的。


 

 

 

16

 

 

 

 

 

达不到品种标准的

    1.《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第二十四条  销售种畜禽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该品种冒充其他品种;

(二)以低代次冒充高代次;

(三)以商品畜禽冒充种畜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种畜禽销售:

(一)达不到品种标准的;

(二)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三)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经检疫不合格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


 

17

 

 

 

 

 

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和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经检疫不合格的。

    1.《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第二十四条  销售种畜禽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该品种冒充其他品种;

(二)以低代次冒充高代次;

(三)以商品畜禽冒充种畜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种畜禽销售:

(一)达不到品种标准的;

(二)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三)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经检疫不合格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齐全,但在销售种畜禽时没有主动附具的。


 

18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经责令限期处理,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及时处理的


 

 

 

 

 

 

19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经责令改正,认错态度好,立即改正的


 

20

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经责令限期改正,认错态度好,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及时改正的




洛阳市偃师区农业农村领域从轻、减轻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备注

1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兽药、饲料、渔业、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项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兽药、饲料、渔业、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项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兽药、饲料、渔业、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项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兽药、饲料、渔业、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四)项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兽药、饲料、渔业、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修改建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五)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兽药、饲料、渔业、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六)项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