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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1〕第192号(偃师市商城街道办盛荣制鞋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10-19     点击次数:378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192

 

偃师市商城街道办盛荣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7CFJ320

    地址:偃师市商城街道办石硖村康庄大道东20号

经营者:王宏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勘查和对你单位厂长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年产20万双布鞋项目正常生产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设备部分灯管损坏未及时更换,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全过程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3037),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管理确保正常生产时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以《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18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20219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厂检查,正好光氧催化设备灯管损坏,由于淡季,今年雨水有多,车间漏水,开关接触不好跳闸,由于企业平常疏于检查设备,没有发现问题,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指出问题后,你单位立即进行更换,经过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厂认识到要时刻警惕,不能掉以轻心,平时生产一定要按要求,所有设备必须开启。你厂于2019年建厂,设备刚开始运行运营就遇到2020年新冠疫情,以至于市场形势一直不好,又遭遇水灾,一直处于半停半干状态,经营困难,你厂希望从轻处罚。(后附整改后照片)。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年产20万双布鞋项目正常生产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设备部分灯管损坏未及时更换,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全过程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该单位立行立改,对损坏的设备及时进行了检修、更换,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20%的处罚(78500元×20%=1570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16:你单位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偃环罚决字〔2020〕第208号);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陆万贰仟捌佰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