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186号
偃师市顾县康泰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197QT6M
地址:偃师市顾县镇苗湾村
经营者:许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17日,生态环境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远程监督帮扶工作的函》显示生态环境部“千里眼”大气环境监管系统,甄别出的偃师区网格编号S1579923平均污染浓度较重。
2021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洛阳市督察组对网格编号S1579923区域内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年产100万双布鞋项目配套建设的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施风量太小,不能有效收集废气,致使注塑机生产时产生的部分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排入环境。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602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整改,经环保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远程监督帮扶工作的函》”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于2021年8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16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你厂在2021年8月23日生产过程中,因操作人员违章操作(停机未降温),致使注塑机机头加热温度过高,原料急剧升温,产生的浓烟未能及时收集。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并指导后,你厂立即停产对相关生产人员进行了教育。你厂及时停产并对设备进行整改: 1、引风机功率加大至高速7.5千瓦。2、引风管道内又加装3台送风机。3、聚气罩面积增大。保证不再发生此类事故。由于你厂今年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资金紧张:另外也在操作失误后能够及时停产,减轻了对环境的影响,你厂希望减轻处罚。
我局根据执法中队调查情况和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年产100万双布鞋项目配套建设的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施风量太小,不能有效收集废气,致使注塑机生产时产生的部分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排入环境的行为确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申辩材料所述情况属实,且立行立改: 1、引风机功率加大至高速7.5千瓦;2、引风管道内又加装3台送风机;3、聚气罩面积增大。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20%的处罚(60500元×20%=1210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16:你单位密闭不严或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肆万捌仟肆佰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