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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1〕第020号(河南亿江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2-04     点击次数:293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020

 

河南亿江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0ELFT05(1-1)

地址:偃师市顾县镇安滩村7

法定代表人孙治龙

本机关于2020123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

2020123,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8万吨高精度铝板带箔项目2020年10月2日烟尘排放浓度最高小时均值为42.89mg/m3 超过国家排放标准0.43倍(国家排放标准烟尘:30mg/m3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洛阳市监察中心监测数据超标单”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年产8万吨高精度铝板带箔项目2020年10月2日烟尘排放浓度最高小时均值为42.89mg/m3 超过国家排放标准0.43倍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201228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470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你公司对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有异议,认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过重。理由如下:120201121日早上4点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发生异常出现超标现象,值班人员发现后立即通知第三方运维公司,维修人员5点多到达公司后认真进行了排查,发现由于天气下小雨烟囱顶端高处出口处伞帽受损雨水洒进烟囱,导致在线监测红外线探头镜片产生雨珠,在线监测设备所需的压缩空气,由于空气潮湿也会影响监测数据的不稳定、跳跃出现异常,判定后立即进行了现场处理,早上7点设备已恢复正常,数据趋于稳定。根据上述情况公司非常重视立即进行了整改,重新更换加大了烟囱顶端的伞帽,在空压机的输出空气管中端加了油水分离器等措施保证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数据正常传输。 2、在线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恢复后,公司及时进行了情况说明和报告,运维公司工作人员也在运维记录中也有维修记录,公司认为出现数据异常情况不属于生产工艺管控不力和人为现象,更不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所导致,及时查明原因后整改,烟尘数据异常也仅两个多小时没有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更没有产生相应的危害后果。3、公司成立以来投资大见效慢,特别是2020年以来受春季疫情和冬季的管控情况的影响,企业亏损严重,但对政府的捐助还是积极的,税收也如数缴纳,支持贫困生,积极参加扶贫活动,企业2020年度虽然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仍然勉强维持生产。希望减免罚款。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470号)、《送达回证》单位陈述申辩意见等材料为证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年产8万吨高精度铝板带箔项目2020年10月2日烟尘排放浓度最高小时均值为42.89mg/m3 超过国家排放标准0.43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不予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你单位年产8万吨高精度铝板带箔项目2020年10月2日烟尘排放浓度最高小时均值为42.89mg/m3 超过国家排放标准0.43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浓度超标20%以上50%以下的情形。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法定幅度内(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表类项目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贰拾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