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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0〕第005号(胡十停)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03-03     点击次数:354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005


当事人:胡十停

地址河南省偃师市府店镇西管茅村西大街24

本机关于20191212日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20191210日,接偃师市城郊派出所电话通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确认你驾驶偃师市城关镇窑头村陇海合布厂所属的豫C6D229单排货车协同闫敬于将合布后的废弃边角布料随意倾倒在偃师市洛河东寺庄段北岸河堤上,对环境造成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随意倾倒合布后的废弃边角布料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191218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413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413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合布后的废弃边角布料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丢弃、遗撒1吨以下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1)丢弃、遗撒1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伍仟元

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