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佳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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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偃师市顾县镇曲家寨村3组310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刘晓佳
本机关于2018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2018年10月31日,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年加工10000吨废铝渣项目产生的约650吨废铝灰未按照环评要求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致使曲润普将废铝灰拉走后,擅自运送至缑氏镇盆窑村西北处与顾县镇交界处的5个土坑内填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和“询问笔录”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污染环境。
你单位于2018年11月7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8〕第354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意见如下:你单位认为你单位业务员在厂内停电放假期间没有向厂内领导汇报,在没有核实固体废物处理人曲润普将固体废物拉走的去向的情况下,擅自把固体废物让他拉走,违反了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现问题后你单位领导非常重视,及时的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和普法教育学习,认真做好防范措施。你单位认为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的3万元的处罚告知行为不恰当,你单位认为你单位处于设备安装阶段,对工人的普法教育不够,目前已经开始进行普法教育,存在问题已积极整改,望我局从轻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污染环境确属事实,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8〕第354号)、《送达回证》、你单位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该处罚档次((1)按照实际贮存量 1000 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的上限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叁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