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刘鹏(铝锭加工厂负责人)
住 址: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东光镇府前街粮局家属院3排1号
生产地址:河南省偃师市高龙镇种厂
本机关于2018年11月29日对你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2018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所经营的铝锭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所经营的铝锭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焦炭作为燃料,地锅炉和炒灰机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废气、粉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影视资料”等为证。根据你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为严重环境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拾万元。
你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