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

首页>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偃环罚决字〔2022〕第27号(洛阳安惠建材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3-08     点击次数:370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2〕第27


洛阳安惠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075434540Q

    地址:偃师市高龙镇辛村

法定代表人:吴惠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勘查和对你单位副经理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年产6万件水泥制品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配料机、搅拌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袋式除尘器停运,致使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8055),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正常生产时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于2022年1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33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你公司于2022111日收到了由我局发出的偃环罚先告字( 2021 )3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阅毕、公司领导深感事情严重与不安、对此事非常重视。经过多次开会讨论及慎重考虑、针对我局送达的告知书提出几点看法。120211230日,我局执法人员莅临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水泥制品生产过程中配料机、搅拌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袋式除尘器停运的现象,系电路故障跳闸所致,你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在我局执法人员到达时,正在排除故障,迅速恢复了设施正常工作。并随后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现场专项教育培训和处治方案演练。故虽有现场客观违规之事实,却实为无心之过。2、当日你公司对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积极配合,对发现问题如实汇报,未有丝毫隐瞒,对违规现象认错态度积极良好。3、该公司近两年经营状况一直不太乐观,经济效益入不敷出,支付每月工人工资已捉襟见肘,四处借贷,对我局的5.96万行政处罚实难承担。4、近年来国际经济形势差,国家宏观调控不断,你公司受环保管控和节能限电等措施影响,使原本就不好的经济状况更加艰难了。5、你公司年产6万件水泥制品项目,为洛阳市周边地区民生工程附属项目,立厂以来,严格管理,产品质量优良,积极纳税。为周边群众提供诸多就业岗位,为偃师地区乃至洛阳周边地区做出了应有的社会贡献。综上所述,望我局念你公司为初犯,了解事实,体察你公司之困境,酌情考虑,从轻处罚对你公司的5.96万元罚款。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年产6万件水泥制品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配料机、搅拌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袋式除尘器停运,致使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立即整改,及时排除故障,迅速恢复了设施正常工作;并随后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现场专项教育培训和处治方案演练。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20%的处罚(59600元×20%=1120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0: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肆万柒仟陆佰捌拾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