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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2〕第24号(偃师市福御轩制鞋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3-08     点击次数:437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2〕第24


偃师市福御轩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68JJ816

    地址:偃师市商城街道办事处杏园村1组

经营者李晓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勘查对你单位厂长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年产30万双布鞋项目注塑制鞋流水线正常生产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设备部分灯管损坏未及时更换(共20根灯管,12根灯管损坏),你单位未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3056),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加强企业管理确保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于2022年1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32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你厂在2021年12月28日因光氧催化设备里面的部分灯管损坏未及时更换,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处后你厂积极改正及时更换灯管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收到我局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326号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要处罚你厂6.05万元的罚款,你厂实在无力承担这么高的处罚罚款,现将你厂改正情况以及配合环保工作情况向我局领导进行陈述,万望我局领导研究后能从轻对你厂进行处罚:2021年12月2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你厂积极改正,当天就联系了第三方人员对该厂光氧催化设备灯管损坏的进行更换,并对设备进行了整体的维护保养,保证以后正常运行。(维修后的照片附后)确定一名职工对光氧催化设备进行专人专管,每天对设备是不是正常开启等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停产维修,确保不再违法。你厂自成立以来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工作,只要是环保部门要求的你厂都积极进行了安排,从最开始的更换光氧催化设备、安装除尘器、安装用电监控、对集气罩进行改造等一系列环保要求你厂都是服从安排,该花的钱一分不少,另外在日常生产中只要是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厂进行检查也是很配合,只是环保这块资金该厂这几年前后投入了近30万元,从2019年疫情开始市场行情就开始下滑,你厂生意也是一天不如一天,2021年你厂能正常开工生产的时间不足9个月。因此请我局看在你厂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工作,积极改正这次的违法行为以及前后投入30万元左右的环保资金,和因疫情影响导致你厂资金匮乏的情况下对你厂从轻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年产30万双布鞋项目注塑制鞋流水线正常生产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设备部分灯管损坏未及时更换(共20根灯管,12根灯管损坏),该单位未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确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当天就联系了第三方人员对你厂光氧催化设备灯管损坏的进行更换,并对设备进行了整体的维护保养,保证以后正常运行。(维修后的照片附后)确定一名职工对光氧催化设备进行专人专管,每天对设备是不是正常开启等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停产维修,确保不再违法。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20%的处罚(60500元×20%=1210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16:你单位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肆万捌仟肆佰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