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2〕第28号
洛阳市冠誉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47LR484
地址:偃师市高龙镇大屯村2组
法定代表人:王世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偃师市环境监控中心移交的《偃师市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用电异常系统截图》显示,洛阳市博雅堂办公机具有限公司2021年12月30日08:15至10:30、10:45至12:00期间用电监控系统数据异常。
2021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洛阳市博雅堂办公机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和对你单位经理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年产2万套钢制办公家具及3亿只金属瓶盖项目承租洛阳市博雅堂办公机具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生产车间及生产设备,该项目在2021年12月30日激光切割工序正常生产期间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袋式除尘器)未开启,致使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805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正常生产时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偃师市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用电异常系统截图”。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于2022年1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33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你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上午生产时,环保设备控制开关因为接触不良的原因,导致突发跳闸现象。由于车间内机器运转响动声音较大,以及工人沉浸工作之中,环保设备在非人为故意的情况下停止运行,确实是意外现象,公司在日常工作之中,非常非常重视环保方面的工作,并严格按照环保规定运行设备,从来不会故意或者偷偷不开的现象发生,公司很重视每一次的环保工作组的检查。于2021年12月31日,也就是时间发生的次日,环保监察的工作人员来该公司现场调查了解情况,你公司人员和环保检查人员在车间调查时发现控制开关同时出现了漏电、冒火这一现象, 更加引发了公司的重视,在保证环保设备当下运转的同时,及时的请了维修人员进行反复检查维修并更换开关。保证环保设备正常运行后,维修人员离去。你公司一直以来非常注重环保工作,所有环保设备全年正常运行,并且时常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以及检查、督促,从来没有玩忽职守。
这次意外漏电跳闸事件的发生,你公司深表歉意!深感抱歉!也给了你公司深刻的教训:仅此-次意外事件发生,下不为例。 同时,你公司对于此次问题,高度重视,立即整改。以后坚决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同时,公司一定会加强、加大环保学习力度,提高员工对环保工作的认知。由于近两年的市场低迷,公司也是在不断学习、不断提升当中。当前的市场大环境下,实在也是深感压力,时常库存压货,公司效益不好。在重重压力之下,这次的意外跳闸漏电事件发生,确实非公司所愿,今后一定杜绝此类意外事件发生,望各位领导酌情处理,感恩。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年产2万套钢制办公家具及3亿只金属瓶盖项目在2021年12月30日激光切割工序正常生产期间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袋式除尘器)未开启,致使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该单位立即进行了整改,及时的请维修人员进行反复检查维修并更换开关,确保环保设备正常运行后。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20%的处罚(56000元×20%=1120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0:你单位违法事实为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企业规模微型企业;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肆万肆仟捌佰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2年 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