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净化全区教育环境,规范托管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现就加强全区托管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日内,偃师区区域内所有无证托管机构自行关闭。
二、凡在规定时间未自行关闭的无证托管机构,由应急、公安、教育、市场监管、住建、消防等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三、对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管理。对于证照齐全的,各职能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加强日常管理,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对于证照不全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教师为培训机构介绍学生,一经发现,由区纪委监委依纪严肃追责。
五、对在取缔无证托管机构和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中,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0379—67712536
0379—67712892
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偃师区教育体育局
洛阳市公安局偃师分局 偃师区消防救援大队
偃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