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全面做好我市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二、适用情形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三、补缴责任主体
原安置单位欠缴部分原则上由欠缴单位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费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四、办理程序
1.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2.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其主管部门;3.其他情况的,由个人将所需材料提交居住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收齐申请材料后,交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所需材料(一式三份)
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治审查表等入伍证明材料(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4.相关缴费记录,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备 注:档案由偃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管理的个人不再提供第1、2项材料,由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统一查找复印。
办理时间:即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
办理地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三楼 槐新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咨询电话:67712158 65098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