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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环罚决字〔2024〕1100号(余林林)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6-02     点击次数:77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1100号

 

当事人余林林

身份证号码:41038xxxxxxxxxxxxxxxx

违法地址:偃师区商城街道办事处北环路北(杏园村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余林林负责的布鞋制造销售项目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加活性炭一体机风机正常运行,灯管部分未运行(共16根,9根不亮),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负责的布鞋制造销售项目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4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

 

1072号),责令你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维护污染防治设施。

2024年4月2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的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3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71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齐惠霞负责的布鞋制造销售项目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加活性炭一体机风机正常运行,灯管部分未运行(共16根,9根不亮),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 :2 ;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整改,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3,1,1,1,1,1,1],处罚金额(X):32150=20000+(200000-20000)x[(1/5)²+(2²+3²+1²+1²+1²+1²+1²+1²)/(5²×8)]×50%,裁量金额:32150元

2024年4月23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71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前听证要求。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我局对你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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