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本实施办法的背景及依据
鉴于我区城中村改造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已沿用近15年,已不符合当前的发展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城中村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充细则》(偃政办〔2018〕45号),借鉴其他城市区征迁安置方案,并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洛阳市偃师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明确了总则、职责分工、前期工作、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附则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使用范围、遵循的原则和目标等。
第二部分:职责分工。明确了城中村改造工作责任主体为偃师区人民政府,实施机构是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区住建局责全区城中村改造中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信访、税务、人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责,共同做好征收城中村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三部分:前期工作。明确了城中村改造的三种方式: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征询群众改造意愿、开展城中村改造涉及要素的摸底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改造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办理程序及批准实施等。
第四部分征收补偿。明确了被征收房屋主体的征收补偿、置换标准。
房屋合法性认定。征迁群众凭有效证明材料,四种情况认定为合法有效宅基。村民持有宅基证,宅基地范围内地上一、二层房屋主体的建筑面积,认定为应补偿安置面积;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附属物的合法性予以认定。
安置标准认定。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对认定的每处合法宅基,以合法有效宅基证范围内地上一、二层房屋面积进行等面积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每宅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68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地上一、二层建筑面积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给予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按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本价按照650元/平方米购买。全户非农业户口产权调换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地上一、二层主体建筑超出120平方米的面积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选房时,若房源面积超出安置面积,超出10平方米(含)之内面积由群众按成本价购买,10平方米之外面积由群众按市场价购买。成本价和市场价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安置房建设情况评估确定。
政策性补偿。对被征收人地上其他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充细则》(偃政办〔2018〕45号)执行。
政策奖励。对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或提前搬迁的,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数额根据拆迁村实际由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区政府审核后实施。具体奖励标准及方案由各街道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报请区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五部分:安置房建设。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筹备安置房项目建设,并合理确定安置房价格。
第六部分:附则。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定有效期五年。调整的情形,如遇国家或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具体征迁村征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各街道依据本办法制定。
相关文件:《洛阳市偃师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