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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类

来源 : 洛阳市偃师区民营经济发展     发布日期:2024-08-01     点击次数:1266

01吸纳就业支持政策

(1)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过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2)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过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业务科室: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电话:69933296

02吸纳就业见习支持政策

市政策: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且吸纳市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中专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业务科室: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电话:69933280

03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政策

市政策: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中央政策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市级政策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科室: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电话:63234276

04创业开业补贴支持政策

市政策:大中专学生(含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开业补贴5000元。业务科室: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电话:69933296

05实体运营补贴支持政策

市政策:大中专学生(含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可申请运营费补贴。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业务科室: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电话:69933297

06大众创业支持政策

省政策:项目及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5年以内由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创新性等因素,可分别获得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资金扶持。业务科室: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电话:69933297

07新型学徒制支持政策

市政策: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洛阳”建设,对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预先支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鼓励企业加强与院校合作,大力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按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业务科室:职业能力建设科  电话:69933117

08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支持政策

(1)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2)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①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仍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分别计算。即:截至2022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期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洛阳市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② 自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现统收统支之后,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重新按照2023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计算,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③ 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22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再进行下调。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和其他定向缓缴政策叠加执行。即申请缓缴的相关行业单位,在缓缴期满后按照阶段性降低后的标准补缴。联系人:王晓航    联系电话:15103799333

09就业创业服务支持政策

市政策: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业务科室: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电话:69933297

10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

区政策:搭建高层次人才供需对接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各类急需紧缺人才和创新团队,对符合要求的高层次人才领衔创新创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支持科研人员按规定在高校、科研院所和民营企业间双向兼职。积极落实《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中西部地区人才高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发〔2017)20号)、《中共洛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洛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洛人(2019)2号)、《洛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洛人社(2019)39号)等政策。统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资源,优先妥善安排高层次人才子女进入区属中、小学校就学,高中学段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积极落实国家、省、市人才相关政策,为入园企业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科技研发人才、技术领军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企业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上年度在我市形成工资收入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区财政按照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对分别在上海、深圳、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年度全口径上缴税金分档确定奖励名额,由企业自行确定奖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后,区财政按照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原则上,上缴税金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5个名额;5000万元(含)—1亿元的8个名额;1亿元(含)以上的10个名额。业务科室:偃师区委组织部人才科电话:67778559偃师区人社局 电话:67736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