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全国和全省、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更加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有效提升污染防治能力,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PM2.5浓度低于38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1.8%,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完成上级下达的“十四五”氮氧化物和VOCs总量减排任务。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发展
(一)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的政策要求,建立完善“两高”项目管理清单,实施动态监管,坚决把好项目准入关。严格执行有关行业产能置换政策,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国家、省绩效分级重点行业以及涉及锅炉炉窑的其他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达到环境绩效A级和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和商务局、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综合标准体系(2023年本)》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将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清洁生产水平低、治理难度大以及产能过剩行业的工艺和装备纳入淘汰范围,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有序退出砖瓦行业6000万标砖/年以下烧结砖及烧结空心砌块生产线,鼓励城市规划区内的烧结砖瓦企业关停退出。
牵头单位:区工信和商务局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各镇(街道)
(三)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整治方案,进一步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提升产业集群绿色发展水平。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支持相关企业使用集中供热热源。
牵头单位:区工信和商务局、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供电公司、各镇(街道)
(四)加快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展环保装备与服务产业,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加大绿色低碳技术应用推广力度,围绕建材、有色金属等排碳大户实施生产工艺深度脱碳、工业流程再造、电能替代改造、二氧化碳回收循环利用等技术示范工程。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区工信和商务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各镇(街道)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五)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推进风电和集中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开展“光伏+”公共建筑屋顶提速行动;因地制宜开展地热能开发利用;加快加氢站、氢电油气综合能源站建设。到2025年,全区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380MW,占全区总装机比例17%以上。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区供电公司、各镇(街道)
(六)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实施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行动计划,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十四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重点压减非电行业用煤,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严格落实新、改、扩建耗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道)
(七)加强散煤监管。持续开展散煤治理专项行动,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严查违规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散煤行为,防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复烧。扎实开展散煤治理“回头看”,对已取缔的散煤销售点和洁净型煤加工企业进行不间断巡查,严防“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各镇(街道)
四、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八)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到2025年,重点行业大宗物料清洁运输(含新能源车运输)比例达到80%。持续推进“公转铁”,充分发挥既有线路效能。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
(九)加快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
1.城市建成区新增或更新的巡游出租车、网约车、公交车、环卫车辆全部为新能源车,城区现有燃油渣土车逐步实现新能源化。除特殊需求的车辆外,全区党政机关新购买公务用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在火电、煤炭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车辆,发展纯电动、氢燃料电池等零排放货运车队或商业化运营。到2025年,除应急车辆外,全区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和城市建成区的载货汽车(含渣土运输车、水泥罐车、物流车)、邮政用车、市政环卫车、网约出租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
牵头单位:区工信和商务局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各镇(街道)
2.全面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和国三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3.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并将清洁运输作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强化联合执法,常态化开展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完善监管平台,持续推进重点用车企业门禁系统建设。加大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力度,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鼓励开展燃油蒸发排放控制检测。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
(十)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
依法依规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对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加快推进新能源更新改造,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严格执法监管,进一步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提升管控要求,将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纳入禁用区管理,禁止使用排气烟度超过Ⅲ类限值和国二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工信和商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十一)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
1.加强油品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力度。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
牵头单位:区工信和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2.强化油品质量监管。每年对全区流通领域加油站(点)抽检车用汽柴油、车用尿素,实现年度民营加油站抽检全覆盖,中石化、中石油加油站抽检率不低于10%。对不达标油品、车用尿素依法进行查处。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公安局、各镇(街道)
(十二)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统筹市场监管、商务、公安、应急等部门扎实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形成高效执法模式,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重拳打击黑加油站违法犯罪行为。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各镇(街道)
五、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三)加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1.严格落实扬尘治理“两个标准”要求和“七个百分之百”防尘措施,持续提升市政、道路、交通、水利、房建、拆迁等各类施工工地精细化、智慧化管理水平,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推动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监管平台。施工单位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作为专项费用用于扬尘治理。加强执法监管,有效整治重点区域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对城市区长期未开发利用的建设裸地进行排查建档并因地制宜采取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到2025年,城区大型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街道)
2.强化城市道路扬尘综合整治,持续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加大机械化湿扫、吸扫、冲洗力度,强化人机配合作业清扫模式,重点提升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施工工地周边等道路清扫保洁效果。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相关镇(街道)
3.加强干线公路扬尘治理,提升国省道、县道清扫保洁水平。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十四)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新建矿山原则上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新、改、扩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开展建设;存量矿山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有关要求,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依法关闭。推动砂石骨料行业开展装备升级及深度治理,严格落实矿石开采、运输和加工过程防尘、除尘措施,实施清洁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工信和商务局、各镇(街道)
(十五)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建立秸秆资源台账系统和定期调度机制,建立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积极谋划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到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夯实区、镇(街道)、村三级监管责任,强化蓝天卫士值班值守,切实发挥视频监控作用,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组织开展专项巡查,严格落实禁烧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严格执行问责约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措施,夯实禁烧主体责任,确保禁烧成效。
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镇(街道)
(十六)持续加强烟花爆竹污染监管。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区、镇(街道)、村三级安全管控网络作用,紧盯重点地区、重点时段,加大巡查防控力度,依法惩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区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各镇(街道)
六、加强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
(十七)持续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
1.鼓励引导企业生产和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推动现有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加快升级转型,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深入排查涉VOCs企业,摸清原辅材料类型、生产使用量、源头替代情况、污染设施建设情况,建立清单台账,全面推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制造等行业企业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对完成原辅材料替代的企业纳入“白名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自主减排。
牵头单位:区工信和商务局、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2.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产品质量标准和VOCs含量限值标准,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重点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处置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区工信和商务局、各镇(街道)
3.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
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警队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十八)加强VOCs全流程综合治理。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集中治理,持续深化VOCs无组织废气治理。推动企业污水处理场排放的高浓度有机废气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密闭收集处理。依据废气排放特征配套建设适宜高效治理设施,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加强非正常工况管理,企业开停车、检维修期间,需按要求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2025年底前,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基本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汽车罐车基本使用自封式快速接头。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十九)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持续推进玻璃、耐火材料、有色、铸造、炭素、石灰、砖瓦等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实施陶瓷、生活垃圾焚烧、生物质锅炉等行业提标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全部采用专用炉具,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原则上不得设置烟气和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应安装烟气自动监控、流量、温度等监控设施并加强监管,重点涉气企业应增加安装备用处置设施。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和商务局、城市管理局、各镇(街道)
(二十)开展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对涉工业炉窑、VOCs行业以及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淘汰不成熟、不适用、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工艺;整治关键组件缺失、质量低劣、自动化水平低的治理设施,提升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水平;健全监测监控体系,提升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质量。2024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2024年10月底前对未配套高效除尘和脱硫、脱硝设施的实施升级改造,未完成整治改造提升的,实施秋冬季生产调控。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二十一)稳步推进大气氨排放控制。研究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措施,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对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进行封闭改造,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到2025年,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强化电力、建材等重点行业氨法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二十二)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
1.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河南省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规范油烟净化设施选型,做到全部安装、定期清洗维护,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排放实现实时监控,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月抽查率不低于20%。
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2.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七、完善制度机制,提升大气环境管理水平
(二十三)推动空气质量排名进位。采取切实措施,紧盯目标,明确进位目标,逐年实现进位,确保年度和“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完成。到2025年,在全省排名要有明显进位。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二十四)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机制,及时更新应急减排清单,强化空气质量会商研判,提升预测预报能力,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综合采取远程在线监控、现场监督帮扶、污染高值预警、实地监测溯源、综合分析应对等方式,推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有效落实。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二十五)开展环境绩效等级提升行动。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实施动态调整。支持铸造、建材、有色、化工、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企业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治理升级等措施提升环境绩效等级。优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分行业分类别明确绩效提升企业,建立工作清单,加快培育一批绩效水平高、行业带动强的绿色标杆企业,推动全市工业企业治理能力整体提升。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八、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二十六)提升大气环境监测能力。持续优化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实现乡镇空气站六因子监测全覆盖。推进城市区主要干道路边监测站建设,开展PM2.5、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等因子和交通流量一体化监测。推动产业集聚区建设专项监测站点,提升大气监测能力。强化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控体系,推进监测基础能力现代化建设。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二十七)提升固定污染源监控能力。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依法将自动监测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结合实际扩大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范围、增加监控因子,将电力等重点行业氨逃逸,以及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纳入自动监控范围。持续推进用电用能监控能力提升,强化生产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排放联合监控,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供电公司、各镇(街道)
(二十八)强化大气环境执法监督。提升执法监测能力,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加强执法监测联动,重点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持续优化执法监管方式,积极推行“非现场执法”,对突出问题建立问题整改清单,组织开展整改情况核查,实行清单式闭环管理。建立执法人员的评价、考核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二十九)加强科技支撑。加强数据互联共享,实现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气象、电力、水利等相关部门涉生态环境治理监管信息共享。强化数据分析技术应用,精准管控高值热点区域。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九、加强法规标准宣传,落实环境经济政策
(三十)强化法规标准宣传。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法律法规、垃圾焚烧发电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砂石骨料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等技术规范的宣传,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政策解读,助力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三十一)落实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落实清洁取暖补贴及价格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三十二)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大气环境治理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环保装备产业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持续推进绿色金融信贷制度,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提高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程度。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十、压实工作责任,汇聚治污合力
(三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编制本辖区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强化领导、压实责任,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建立工作台账,统筹推动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围绕牵头的任务制定实施方案,推动任务落地见效。
(三十四)严格督导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完成工作目标的镇(街道)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工作目标的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区环委办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
(三十五)实施全民行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环境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同时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宣传引导,鼓励从自身做起,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