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49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偃师分局槐新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XXX,所长。
申请人刘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偃师分局槐新派出所作出的偃公(槐)不立告字〔2024〕7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