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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洛偃政复终〔2024〕15号

来源 : 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9-02     点击次数:336

申请人:于XX,男,1998年1月31日出生。

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申请人于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办结反馈不服,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