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环审表[2024]148号
根据《洛阳明兆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年产10万台(套)智能货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认真落实废气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激光切割、焊接等过程产生的粉尘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喷塑过程产生的粉尘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旋风+滤筒除尘设施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项目固化热风炉使用液化石油气,固化烘干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各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河南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要求(同时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要求),颗粒物、SO2、NOX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标准要求。
无组织污染物厂界监控浓度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其它相应标准要求。
3、职工生活污水应按报告表要求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偃师区第三污水处理厂。
4、确保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要求。
5、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在厂区设置暂存区,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6、认真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二、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NOX为0.0507t/a、非甲烷总烃为0.0282t/a。
三、项目涉及土地、规划、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四、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六、偃师区环境执法部门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12月1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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