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83 号
洛阳市磊鑫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0726518492
地址:洛阳市偃师区府店镇庙前村
法定代表人:虎松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29 日利用无人机对企业集中区域进行巡 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处理 建筑垃圾及矿山尾矿碎石 300 万吨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因车间大 门缺失等原因造成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钢铁、建材、有色金属、 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摘录); 生产并产生粉尘的录像、照片;未安装集中处理 设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 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0 月 11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20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2024 年 10 月 1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要求对缺失大门进行安装,并购买扫地车一辆对 生产道路进行清扫,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 年 10 月 2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1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 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辨。2024 年 10 月 21 日,你 单位 收 到 我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 》( 豫 0381 环罚告 字 〔2024〕113 号)文书后,你公司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及时按照告 知书内容进行了彻底整改。整改措施如下:1、立即安装车间门。 2、对你单位所有环保设施严格检查,排除潜在的故障,确保环 保设备正常运行。3、你单位成立环境治理攻坚小组,重点对容 易造成粉尘污染的车间进行监控治理,坚决杜绝类似事情再次发 生。同时, 由于你单位近几年效益不好,造成资金困难,周转不 利。在积极配合贵局执法人员调查,并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的环 境污染后果的情况下,特此提出减免处罚请求。望我局秉承对企 业的关怀与支持,扶持与发展的原则,恳请我局给予你公司从轻 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 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应当加强精细化管 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 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 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 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 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 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 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 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 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 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 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 :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 级(Bi):[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7200,代入公式:27200=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7200。
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现问题后积极进行了整改,案件会审小组 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 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河南省生态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在行政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从轻后 环境行政罚款贰万壹仟柒佰陆拾元整(2176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违法行 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壹仟柒佰陆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