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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50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2-27     点击次数:525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50 号

 

洛阳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55749015N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高龙镇辛村 10  法定代表人:黄志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10  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你公司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检测报告等资料,确认你公司未按照环 评内要求(无组织颗粒物 1 /1 季度)开展检测,你公司只在第 一季度开展了检测工作,第二、三季度未按规定开展检测工作。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土地租赁合同、排污许可、 环评手续涉及检测截取、批复、企业照片、企业生产记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1  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责改字〔2024141 ),责令你单位按要求定期开展检测工作,并保存原始记录。

2024  11  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联系第三方开展第四季度检测,同 时要求你单位后期加强管理按规定定期开展检测工作。


2024  11  1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35 ),告知拟对你 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 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于 2024  11  16  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在 2024  10  11  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时发现你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进行(无组织颗粒物 1 /一季度) 检测,进行陈述申辩如下:一、此次在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你  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进行(无组织颗粒物 1 /一季度)检测,  你公司已深刻认识到错误,立即整改;并对其他相关环保设施隐 患进行排查检修。二、你公司于 2023 年开工以来,一直重视环 保生产问题,积极响应国家环保号召,执行上级环保政策,但因 近年行业经济形势下滑,竞争加剧,生产利润日益微薄,为维持 工厂员工工作岗位,公司近两年一直微利经营,并贷款购买设备 提高效率。三、你公司诚恳的请求我局看在你厂积极改正错误和 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工作的情况下,给予宽大处理,从轻处罚,你 公司今后一定会加强管理,对环保方面的要求严格落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 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排放工业废气或 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 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 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 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 测设备,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 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控系统联网。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  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  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  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  法事实,内容: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等级:3,裁量  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裁量等级:4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 (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 (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3, 1, 4, 1, 1],处罚金 (X)42133 ,代入公式:42133 = 20000 + ( 100000 - 20000 ) x  [ ( 3 / 5 )2  + ( 12  + 32  + 12  + 42  + 12  + 12  ) / ( 52   x 6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42133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 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 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在行政罚款 肆万贰仟壹佰叁拾叁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从轻后处环 境行政罚款叁万叁仟柒佰零柒元整(33707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 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行为作 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叁仟柒佰零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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