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76 号
洛阳盾之王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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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高龙镇大屯村 2 组 法定代表人:段怀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 2 万套钢制办公家具及 3 亿只金属瓶盖项目正常生产时焊接工序配套建设的两台带袋式 除尘器,加压气泵损坏无法正常反吹,致使生产时产生的含粉尘 废气无法有效处理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 录;土地规划手续;租赁合同;环评手续;袋式除尘器气泵无法正常反 吹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8 月 12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73 号),责令你单位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 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后方可投入生产。
2024 年 8 月 1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焊接工序配套建设的两台带袋式除尘器加压气泵已修复,恢 复正常反吹。两台袋式除尘器已正常运行,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 年 9 月 1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76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 年 9 月 12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76 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 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 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 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 附、分解等处理措施, 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 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 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 染防治措施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 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 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 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 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 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 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2,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32150, 代入公式:321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32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32150。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根据你单位的 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 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