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48 号
洛阳市名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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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偃师市大口乡后周村
法定代表人:周延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 5 万套钢制办公家具技术 改造项目,激光切割、焊接工序正常生产时, 配套安装的袋式除 尘器因空压机未开启导致袋式除尘器不能正常反吹,致使生产过 程中产生的含粉尘废气未能完全处理排入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土地 手续;现场检查时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1 月 12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50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生产时确保袋式除尘器正 常运行。
2024 年 11 月 1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袋式除尘器已正常运行,并要求你单位在今后生产过 程中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4 年 11 月 2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47 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 2024 年 11 月 21 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 知书,告知你公司在 2024 年 11 月 5 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 现你公司在焊接车间生产运转时,袋式除尘器因空压机未开启导 致袋式除尘器不能正常反吹,致使生产时产生的含粉尘废气未能 完全有效处理外排,进行陈述申辩如下:一、在执法人员发现你 公司袋式除尘器因空压机未开启导致袋式除尘器不能正常反吹, 你公司深刻认识到错误,积极整改,要求员工加强管理。二、在 发现问题以后,你公司当即整顿停产,安排检查维修人员对设备 进行维修,于 11 月 7 号维修更换完毕正常工作,并对其他相关 环保设施隐患进行排查检修。三、你公司自成立以来, 一直重视 环保生产问题,积极响应国家环保号召,执行上级环保政策,但 因近年行业经济形势下滑,竞争加剧,生产利润日益微薄,银行 贷款资金数额过大,一直是入不敷出。你公司诚恳的请求我局看 在我公司积极改正错误和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工作的情况下,给予 宽大处理,从轻处罚,今后一定会加强管理,对环保方面的要求 严格落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 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 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 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 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 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 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 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 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 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 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 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 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 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 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 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 :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3,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30800 ,代入公式:308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3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0800。
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 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 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参 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 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在行政罚款叁万零捌佰元整的基 础上减少 20%的处罚,从轻后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 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