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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岳滩镇茗轩制鞋厂(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25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2-24     点击次数:1040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25 号

 

偃师市岳滩镇茗轩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9FAPUR1L

地址:偃师市岳滩镇王庄村 7 

经营者:李晓燕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11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 10 万双布鞋项目注塑机 生产线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性炭处理设施风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施内共 43 根灯管,其中有 23 根灯管未开 启致使光氧催化设施未规范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 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 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规划证明。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1  11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49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正常生产时确保污染 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4  11  1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整改。

2024  11  2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39 ),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2024  11   21  日,你单位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39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11  4  日对 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你单位实施了一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 10 万双布鞋项目 1 条注塑机生产线正常生产,配套 建设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处理设施风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 施内共 43 根灯管,其中有 23 根灯管未开启。你单位立即进行了 整改:1.生态环境部门指出该单位存在违法问题后,你单位就立 即停止了注塑机工序生产,及时对设备进行了维修更换光氧灯管 并保证正常运行。2.以后对环保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生产时 确保光氧催化+ 活性炭处理设施防治设施正常运行。3.在我局领 导的指导下,你单位全面认识到了错误,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 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整改,你单位规模较小,望我局能够听取陈述 与说明,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 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 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 气排放。”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 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8550 代入公式: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28550

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了注塑机工序生产,及  时对设备进行了维修更换光氧灯管并保证正常运行。案件会审小  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  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  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  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河南省生态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在行政罚款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从轻后环境行政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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