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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航(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34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2-26     点击次数:1345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34 号

 

李江航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3811978******35

住址: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窑头村 5 

项目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槐新街道办事处窑头村工业  2 号楼 5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10  29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于 2024  8  18  日,在洛阳市偃师区槐 新街道办事处窑头村开工建设的包装袋加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 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1  8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44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在环评审批手续批复前不得投 入生产使用。

2024  11  1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建设的包装袋加工项目已按要求停止建设。

2024  11  20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37 ),告知拟对你 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 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10  20  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 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37 号)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 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于 2024  8  18  日,在洛阳市偃师区槐新街道办事处 窑头村开工建设的包装袋加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但你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 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  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  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  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  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  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  额上限(M)30631,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6126,首要裁量因  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Bi)[1, 1, 2, 1, 1],处罚金额(X)11321,代入公式:11321   = 6126.25 + ( 30631.25 - 6126.25 ) x [ ( 3 / 5 )2   + ( 12   + 12  + 22   +   12  + 12  ) / ( 52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1321

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根据李江航的违法行为,对其处环 境行政罚款壹万壹仟叁佰贰拾壹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于 2024  8  18  日,在洛阳市偃师区槐 新街道办事处窑头村开工建设的包装袋加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 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壹仟叁佰贰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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