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

首页>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偃师市城关镇凯达制鞋厂(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40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2-26     点击次数:1193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40 号

 

偃师市城关镇凯达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0TY7P43

地址: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北关村

经营者:张玉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11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 50 万双布鞋项目 1 条注 塑机生产线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附设施 风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施内共 20 根灯管,其中有 12 根灯 管故障损坏。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 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 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1  14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54 ),责令你单位立即对损坏灯管进行更换,规范使用污染防治 设施。  

2024  11  1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对光氧催化设施内损坏的灯管进行更换,违法行为 已改正。

2024  11  2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45 ),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称:2024  11  22  日, 你单位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  2024145 号)文书后,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根据 2024  11    7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 50    万双布鞋项目 1 条注塑机生产线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光氧催  化加活性炭吸附设施风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施内共 20   灯管,其中有 12 根灯管故障损坏,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问题, 你单位严格落实,积极整改,整改措施如下:1、第一时间停止  生产,对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设施损坏灯管进行更换。2、对生  产车间管理人员进行环保设施维护有关知识培训,提高环保意识, 并指定责任人专人负责你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确保以后正  常生产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在发现问题后你单位积极配合, 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另因近年市场环境不好,资金周转困难,你  单位举步维艰,特此向我局请求减免处罚,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  单位支持帮助,帮助你单位解决问题。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 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 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 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 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 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3,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32150 代入公式:321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22   + 3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32150

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  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  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参  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  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   20%的处罚,从轻后环境行政罚款贰万伍仟柒佰贰拾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 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 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伍仟柒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1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