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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城关镇城西村明泽鞋厂(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37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2-26     点击次数:11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37 号

 

偃师市城关镇城西村明泽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0WFNB65 

地址: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城西村 14 

经营者:石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11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 20 万双布鞋项目 1 条注塑机生产线正常生产时,搅拌、下料工段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 未运行,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生产并产生粉尘的照片;未按 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照片;环评手续;其他证据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1  11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48 ),责令你单位立即启用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采取污染防 治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2024  11  1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注塑机生产线正常生产时,已按要求开启配套建设的 袋式除尘器,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  11  2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40 ),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称:你单位是首次出现此 类情况,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的环境 污染后果,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整改,立即启用生产设施 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今后安排专人管理环保设施,定期培训 环保方面的知识,提高环保意识,确保在正常生产活动中,按照 环保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粉尘排放。另外由于行业形式 严峻,资金流动紧张,你单位经营困难,为此向我局提出请求减 免处罚,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支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 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 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 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 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 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 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 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 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 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 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 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 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 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 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 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 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 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 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 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Bi)[3,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30800,代入公 式:308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3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0800

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  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  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参  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  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在行政罚款叁万零捌佰元整的基  础上减少 20%的处罚,从轻后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粉 尘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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