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82 号
赵晓宁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3811980******40
住址:河南省偃师市山化乡关窑村 6 组
项目地址:洛阳市偃师区槐新街道办事处北窑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29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接到群众反映“北窑村无名厂房有车辆及人员 出入,可能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年 9 月29 日对北窑村区域利用无人机进行巡查,巡查发现你于2023 年 10 月 11 日,在洛阳市偃师区北窑村开工建设的铝箔破碎项目, 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 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 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0 月 8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21 号),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在环评审批手续批复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024 年 10 月 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 情况进行复查,你建设的铝箔破碎项目已按要求停止建设。
2024 年 10 月 12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10 号),告知拟对你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 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 10 月 12 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 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10 号)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 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在洛阳市偃师区北窑村开工建 设的铝箔破碎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在未 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 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 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 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 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 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 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 容: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 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 限(M):485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9700,首要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 级(Bi):[1, 1, 4, 1, 1],处罚金额(X):19788,代入公式:19788 = 9700 + ( 48500 - 9700 ) x [ ( 3 / 5 )2 + ( 12 + 12 + 42 + 12 + 12 ) / ( 52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9788。
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根据赵晓宁 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壹万玖仟柒佰捌拾捌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在洛阳市偃师区 北窑村开工建设的铝箔破碎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但你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玖仟柒佰捌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