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商城街道办事处福瑞源鞋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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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商城街道办事处石硖村 7 组鸿运 大道北
经营者:王继卫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布鞋生产项目拌料工序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脉冲袋式除尘器正常开启,气泵未进行连接,无法进行反吹工作,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现场勘察 示意图 1 张,现场检查照片 7 张,其他证据 2 张,证明我局对你 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4 页),证明我局对你单位 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 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2 月 4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74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脉冲袋式除尘器气 泵进行连接,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 运行。
2024 年 12 月 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对脉冲袋式除尘器连接气泵,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 年 12 月 1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66 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1.我局发现你单位存在 违法问题后,你单位就立即停止生产,对脉冲袋式除尘器连接气 泵,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2.以后对环保设施的日常检查 和维护,开工生产前先对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如环保设施有故障, 绝不生产。3.在我局的指导下,你单位全面认识到了错误,鉴于 你单位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整改,你单位规模较小,近 年鞋业行业生意很差,年底面临还面临偿还贷款,望我局能够听 取陈述与说明,恳请我局酌情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布鞋生产项目拌料工序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脉 冲袋式除尘器正常开启,气泵未进行连接,无法进行反吹工作, 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 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 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 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 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 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 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 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 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 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 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 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 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 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 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 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Bi):[3,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30800,代入公 式:308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3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未按规定使用 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其他证据,证据材料:最终裁量金额:30800。
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 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 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 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在行 政罚款叁万零捌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从轻后处环境 行政罚款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30800 元-30800×20%元=2464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 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1 月 16 日